第1595章 给彼此以枷锁(1 / 2)

小说:启明1158百度百科 作者:御炎

第1595章给彼此以枷锁

子产铸刑书毫无疑问是具备正面进步意义的,他的行为为后续诸侯国公布成文法律开创了先例。

然而在子产铸刑书往后的岁月里,虽然法律条文可以明确的对外公布了,却依然面临着四重严峻的挑战,整个社会并没有因此而成为法治社会。

这四重挑战其实很有代表性意义。

第一,是皇权制度下皇帝天下最大,凌驾于法律之上,不受管束,如此一个凌驾于所有人之上的家伙存在于这个世界上,等于王朝法律就是个空架子,本质上不具备真正法律的价值。

第二,帝国官僚依靠皇帝的权力生存,对皇帝负责,而不对民众负责,所以本质上也是蔑视法律的,统治阶级利用法律压迫钳制民众,法律成为压迫民众的刑具,而非规范人们行为的准则。

第三,那就是民众普遍不识字,更没有学习途径,法律条文摆在面前都看不懂,无力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于是发展到最后出现了法学传承世家,知识分子将律法家传,世代出任朝廷法官,如大名鼎鼎的郭嘉出身的颍川郭氏。

第四,法律条文受限于时代和人们的认知,不可避免的会出现诸多漏洞,就算发展到了法治社会,也会有讼棍一类的人物专门抓住法律的漏洞,从漏洞中获取利益,肆意践踏法律的尊严与意义。

苏咏霖认为,王朝统治下的民间乱象,主要由这四个问题产生,大明国建国初期的一些民间乱象和腐败案件,也源于此。

大家打心眼儿里认为律法就是废纸一张,官字两张口,上下嘴皮子一碰,说什么就是什么,颠倒黑白又怎么了?

你一介草民还能翻了天不成?

正是因为这种普遍性的对律法的不信任不承认,社会运行成本和社会内耗才会居高不下,明明可以用律法解决的事情,却成为了正反两方拉锯的战场。

官府在其中大受好处,左右逢源,吃得满嘴流油。

这种情况是罪恶的,是不正常的,是不能被接受的。

所以苏咏霖决定对自己开刀,毅然拿掉了自己皇帝的身份,把至高无上超脱一切的皇帝给废掉,然后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管束之下。

他公开的明确表示自己也不能违背自己牵头制定的各项法律,法律是可以制裁他本人的,如果他本人真的触犯了法律的话。

于是第一重挑战在苏咏霖的努力下,在目前的大明国至少是不存在了。

苏咏霖自降身份毁灭神格,把法律抬到了至高无上的地位上,让自己居于法律之下,则整个大明国在理论上都不存在高于法律的人。

第二条,也就是苏咏霖一直都在努力的一条,他过去发动三次大清洗,也有维护律法尊严的一面在其中。

但是当时的明律有着自相矛盾的一面,他的行动无法起到实质性的改变作用,也不可能真正对他自己产生效果,属于有限改良,而非改革。

但是眼下,却不同了。

朝廷官员的权力来源不再是皇帝,而是宪法规定的民众代表大会,民众代表大会的权力又是来自于全体民众。

包括苏咏霖在内的人在法律逻辑上,都是向宪法规定的代表全体民众意志的民众代表大会负责,而不是对皇帝负责。

他们的权力也不再超脱一切,没有了神圣不可侵犯的属性,相反,必须要在规定好的框架内行使。

大明民主共和国的权力运行底层逻辑从此刻开始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苏咏霖给包括自己在内的每个人的身上都戴上了枷锁,所有人的身上都有了枷锁,使得掌握权力的人再也没有超脱于法律的地位。

苏咏霖自己认为,这是自子产铸刑书以来,中华法制历史的第二次跃进。

在他的努力下,他完成了第一个和第二个挑战,找到了解决的方法。

而第三个和第四个挑战就不是他一个人能够应付得了的。

他需要官员和民众一起努力,一起学习掌握法律条文,尊重法律条文,全社会形成一个在法律条文规定的框架内做事的风尚与习惯。

并且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中,积极努力的修缮法律条文,使得法律条文更加符合实际,更加实用,能够照顾到绝大部分人的利益。

“所有人,不管是谁,包括我在内,都在法律的框架内办事,这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重要前提条件,而为了实现这个前提条件,全民学法、懂法也就是更加重要的前置条件了。

而与此同时,顺应时代的发展和新事物的诞生,法律也要与时俱进,不能拘泥于一时,不能沉迷于权威,每五年一次的民众代表大会中,都需要根据最新的情况,对诸多法律调整,确保法律的与时俱进。”

苏咏霖为此做出了重要宣言,并且决定要推动司法部和学部的合作,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开办律法推广学习班。

在扫盲的同时,推动民众对律法的了解,让民众知道律法的存在,让民众学会用律法来保护自己,并且在律法的框架内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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