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20章索尼案
接下来这两天,ces展会仍在如火如荼的进行中。
不过相比于第1天的盛况,接下来的几天人流量开始锐减,但是与此同时,很多经销商已经开始跟厂家进行接触洽谈,商定产品订单的事情。
天音电子的vcd和486电脑虽然引起了很多人的注意,但是事后主动来找段云寻求合作的经销商并不多,并没有达到段云预想的效果。
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是vcd的播放效果还是没有超过录像机,愿意寻求合作的美国厂商看中的也只是vcd这种产品极低的价格,另外就是vcd在适应大尺寸屏幕的电视机,比如20~25寸电视机的时候,播放效果要比录像机强,和价格昂贵的镭射光碟机性能不相上下,也正是因为如此,才会引起部分经销商的注意。
经过几番谈判,美国经销商给出的条件并不能让段云满意,他们一方面把价格压到非常低,每台只愿意支付350美元左右,比段云开出的定价整整少了100美元,几乎和成本价无异,另外一方面就是他们提出要段云转让出vcd的专利权,并且只愿意提供不到10万台出口的订单,这显然是段云无法接受的。
在段云看来,美国的这些商人有些精明过头,而且在谈判过程中,似乎把少量的订单当成了对官员的一种赏赐,说话也是趾高气扬,明显是有些看不起中国的企业。
这不禁让段云感觉有些好笑,但并没有当面翻脸,只是婉言拒绝了对方的要求。
ces展会虽然是在全球有影响力的展会,但目前来看,相关媒体还没有来得及对全球进行报道的时候,很多参展的产品并没有迅速扩大知名度,美国人对于vcd这种产品还一无所知。
所以在段云看来,只要美欧等国家的媒体能够对vcd进行宣传,那么迟早会有更多更大的经销商来上门寻求合作。
不过这一次的美国之行,也让段云看出了vcd产品在美国推广的难度,不仅仅是因为此产品本身的问题,另外还有其他很多的重要问题需要解决。
这其中最为困难的问题就是如何解决vcd光碟内容的提供。
当年vcd之所以在国内盛行,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因为大量盗版光碟的盛行,廉价的影视光碟进入内地市场,才是真正快速推动vcd销量的重要因素,但是在美国,这是几乎不可能的事情。
美国对于音像专利的保护非常严格,当初日本的录像机进入美国市场的时候,也曾经一度面临举步维艰的问题。
曾经在70年代出现的索尼案,体现出了美国对于录像机等影音设备的知识版权作出的法律裁定,也正是因为如此,录像机才得以在美国大量普及。
在70年代末的时候,日本索尼公司开始在美国销售名为bebamax的录像机,该录像机既可以通过电视机录制正在被观看的节目,也可以通过自带的接触器,再关注观看一个频道时录制另一个频道的内容,还可以通过定时播放器在观众不在家的时候自动按预先设定的时间对某一指定频道的节目进行录制,此外,索尼的这种录像机还有暂停和快进功能,观众在边观看边录制的时候可以通过按下暂停避免将广告录进去,在播放录像带的时候,可以通过摁下快进键跳过广告,这对内容厂商和广告商来说,都是极大的损失。
于是美国环球电影制片公司和迪士尼制片公司于1976年向加利福尼亚州中区地区法院起诉索尼公司,认为消费者未经许可使用这种录像机录制其享有版权的电影,构成版权侵权。
而索尼公司制造和销售这种录像机的唯一目的就是引用购买者录制电视节目,包括其拍摄的电影,因此应作为帮助侵权者为消费者的版权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两家影业公司要求获得损害赔偿,包括索尼公司,从销售这种录像机中获得的利润,以及颁布禁止生产销售这种录像机的禁令。
而最终的结果是1984年1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以5:4的多数对环球电影制片公司起诉索尼案做出了财判:为了家庭中改变观看时间,使用录像录制电视节目,构成对版权作品的“合理使用”,索尼公司出售具有实质性非侵权用途的录像机,并不构成帮助侵权,这也是自1976年美国重新制定版权法以来,最高法院第1次就合理使用和帮助侵权,这两个版权法中的复杂问题作出了判决。
而索尼案中合理使用和帮助侵权方面所确立的规则在此后20年间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由于索尼亚解决的实际上是高科技引发的版权问题,在其后的很多年来美国有关网络版权侵权的重大诉讼中,索尼案更是成为了当事人在争辩中和法院在判决中频频引用的对象。
当年日本人的录像机仅仅是因为增加了一个录制功能就引来了如此多的官司,可以想见,如果段云想要把盗版vcd光碟带入美国市场,那么有可能要赔付的版权费会达到一个天文的数字,而且自己也绝对会面临美国这边非常严重的刑事处罚,除非一辈子不踏足美国,否则能把牢底坐穿。
不过这种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