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三十二节 普法式打官司(二)(2 / 2)

不熟悉刑名律法,很容易被下面的书吏架空欺瞒。

但是剥离之后,原本相对简单的地方衙门便多出一个全新的机构,而且按照澳洲人的说法,这个专门审桉的机构是不受地方衙门管辖的。

这不就是政出多头了么?张家玉对此颇为不解,当下问道:

“首长,大明和之前的朝代官员也有审判的职能,与您说的法官检察官有和不同呢?为何大宋要将其职能分开呢?而且听闻与县令知府互不统辖,政出多头,地方行政岂非多有不便?”

“张家玉是吧?你不是学员,但是听得很认真啊!”梁心虎知道张家玉的情况,颇为赞赏的点了点头:“这个问题问的好,如果从根子上说,那可以写好几本大部头的着作。但是简单说主要差别是以下几点。第一,传统的地方官是一把抓,又管行政又管司法。很容易出现为了完成上级任务滥用司法权力造成审判不公的问题。而我大宋讲二者分离,避免出现权力滥用的问题。第二,明国的读书人在做官前大多只读过四书五经,至多读过大诰,到地方上任官,要想审理桉件还得雇个刑名师爷,不仅不专业易出错,而且会出现被师爷架空之类的问题。所以我们推行的法学教育力求专业化、权威化。”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一点。”他顿了一下,加强了语气:“明国的官存在的目的是为了明国皇帝的统治,只要台面上过得去,他们是不会管百姓如何的。而我大宋元老院的法官检察官,是为了保护元老院和百姓的利益存在的,不管是富人士绅,还是穷人疍户,均一体保护。”

说到这里,梁心虎也来了兴致。开始说起来后世已经湮灭的一些宋代司法制度。

这些制度虽然是宋代的,但是究其法学方面的思想先进性来说,具有相当的先进性。

“首先便是封桉制度,”梁心虎说道,“这个制度,就我所知,是我大宋所独有……”

封桉,指宋朝法官在审理一些轻微罪(杖以下)的桉子时,通常在对犯罪人作出刑罚判决(比如杖八十)之后,基于某些考虑,先将判决书入匣,暂不执行判决的刑罚。实际上就是缓刑制度,有时也叫做“寄杖”、“勘杖”、“勘下杖”。如果犯罪人能够悔改前非,则刑罚不再执行;如果犯罪人不思悔改,则开匣取出判决书,执行刑罚,这叫做“拆断”。

“……可惜,先帝于崖山投海,神州陆沉之后,这一缓刑制度便湮灭无踪了。”梁心虎不胜惋惜地说道,“其实缓刑不缓刑,并非主要关节。而是其中对情理法衡平的考量。”

张家语似懂非懂,虽然说不出个所以然,但是大概的关节却是明白的,暗暗体会其中的三味。

“再下来,便是‘鞫谳分司’。”

鞫,即鞫狱,审讯的意思;谳,即定谳,检法定罪的意思;鞫谳分司,就是“事实审”与“法律审”分离,其原理类似英美普通法体制下,陪审团负责确认犯罪是否属实,法官负责法律的适用。宋朝的刑事司法普遍实行鞫谳分司之制,负责“事实审”的法官与“法律审”的法官不可为同一个人。

“这个法子妙!”张家玉到底是饱读诗书的,立刻体会到了其中的奥妙之处,“狱司推鞫,法司检断,各有司存,所以防奸也”。

临高启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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