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零五章:革新商制(1 / 2)

朱允炆给朝堂百官加了厚俸,甚至为了弥补户部的亏空,决心不为自己修陵寝,这种情况下一句收商税,自然也就没人愿意反对了。

这就是利益的互相妥协。

成全官员的利益,成全大明国库的利益,牺牲自己的利益,朱允炆对此丝毫不在乎。

但是收商税,终究不是皇帝一句话、一道圣旨发下去,全国就像编造的程序那般,一丝不苟的执行,收商税,要设办商税有司、要颁行商税官法、要勘定相应的章程,为此,朱允炆跟户部、刑部一连开了半个月的小朝会。

幸亏这是古代,不是近现代,大明社会中的商业行为较为集中和单一,不像后世,有那么多乱七八糟的商业种类,现在的大明,只有吃喝住用行、娱乐、冶铁七种民商行为和粮、铁、煤、布四市新开的大型商业行为。

而且大明的商业行为具有集中性,即“城市化”,超九成以上的商业行为都发生在城墙内,城墙外或者说城市外的商业行为等同于零。

吃分两种,一是百姓种粮克除粮税,留存一年的口粮以外,多余的口粮基本都会卖给就近县城的粮商,换取银钱购置生活用品和衣物,粮商在县城内卖粮的商业行为。

二便是餐馆酒肆,也都是在城内,不像后世,到处农家乐、村头村尾都是小餐馆,这年代,只有傻子,才会把买卖开办在农村里。

穿的商业行为更是单一,主要就是布行,布行的货源有两处,一是民间村妇织造缝纫的衣物,二便是各省豪商自江南织造局、辽东织造局采买的衣物。

住,大明这年头还没这方面的商业行为,没有房地产,最多就是民间手艺人、泥瓦匠,虽然民间也有私下里置产买卖的行为,但终究是鲜少,加上是私人之间的买卖,这就没必要查税了。

用,杂货铺、铁匠铺,前者属于纯粹的商业行为,后者属于手艺人,是匠籍,暂时不再纳税的范畴内。

行,大明有驿站,属官办,租赁马匹、马车、驴车与百姓,所得收入,扣除驿站的工钱外,所有收入充公,所以没必要征税。

二便是镖局,服务于豪商,走镖保镖赚取佣金,算是有商业收入的一种,应收取税收。

大明的娱乐行当,主要便是青楼、妓院和戏班,前两者是商税大户,南京这家倚月阁,朱允炆找朱植一问,后者便竹筒倒豆子的都报了出来,倚月阁一年的收入六七万两总是有的。

戏班,这年头的戏班没有固定的演出场所,红白喜事赶庙会、唱堂会是主要收入来源,来去无踪,查税根本不现实,放弃。

冶铁!

其实早在洪武年间,太祖就允许民间百姓承包铁矿冶铁,有铁课税,按照冶铁的重量收取相应的税收,比例大概在十二税一至十五税一区间,同时,其余冶炼出来的铁产由官府出资购买,不允许私人买卖。

现在朱允炆放开了冶铁的私商,那么商税便是一定要征收的了。

“置商籍,凡存在经商行为者,必须至府县商务有司注册,领取许可,否则,不许经商。”

这是朱允炆定下的第一条规则,大概类似于后世的工商营业许可证,当然,处罚上可要比后世简单粗暴地多。

“未经许可的经商行为,一旦发现,斩立决!”

收商税的基础,首先要弄清楚的就是有多少商户,不能说你想经商就经商,想种地就种地,统一颁发行商许可,目的便是为了方便管理。

“各省布政使司,设商税稽查司,各府设商税稽查局,各县设商税稽查队,凡存在经商行为的,一律登记造册。”

至于县下面的乡村,那就完全没必要管了,因为,也压根没有什么商业行为,无非是老百姓自己私下里之间的买卖,管这个干什么?

设办商税有司很好办,定下一个明确的品轶,地方自然会招募人手,一个县,总有那么十几个识数认字的不第文人,成立队伍的困难,并不算大。

难得,是制度和法律。

这一点上,不能照抄后世,因为国情不同,社会形态和商业行为也不同。

“除了朕刚才所说,未到衙门办理行商许可的一律斩立决之外,各省的物价,可以根据地方民情,酌定一个平抑的价格。”

朱允炆举了一个例子,“上下红线的浮动,不得超过官定标准,粮盐铁布煤,现在是我大明用量最大,也是钱物交互最大的五种货物,地方官府必须要严格管控,如出现紧缺,府县报于省,开官仓止抑物价,商户不允许出现超出红线哄抬物价的行为,违者斩立决,家产籍没。”

朱允炆说,刑部的官员就忙着低头计。

“行商买卖,最重要的基础是诚信,商人以利趋,做事行径往往不择手段,对于在通商过程中失信和违约的行为,地方商税衙门予以受理清查,查实后,对于失信方,罚没家产与原告。

地方官府与民间商人的买卖行为,同样受到该法约束,不允许出现强制买卖和买卖后反悔的行为。”

新任的刑部尚书张春便心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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