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8章 革职(2 / 2)

,虽说张仪臣这个县令是主官,可县令与县尉的关系也不是那么简单的。

从中央到地方,隋朝按其权限和职责范围区把官职分为四等,即长官、通判官、判官和勾检官。

长官即正印之官,比如在章丘,县令就是长官。

通判官即审核并拟判之法官,判官即为审判官,勾检是检请官,这就是四等官制。

具体点来说,在一个县里,县令为长官,须躬亲狱讼。县丞为通判官,佐县令掌狱讼,县尉为判官,亲理庶务、分判众曹。主簿、录事为勾检官,主簿掌付事勾稽、省署抄目、纠正非违,录事掌受事发辰,检勾稽失。

比如说有县里有案件,步骤就是先由录事或主簿受理诉状并登录受理始日,检查诉状内容和案件事实,无失则将案卷移交判官的县尉审理。

县尉根据诉状所告内容再进一步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断,并把判断结果请示通判官县丞参议和审核。

县丞在推鞫、判断的基础上,进一步审议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评议法律的适合是否正确,如县尉判断无失则拟判并呈请长官县令决断。

如发现县丞判案不当,则以法正之后再拟判并呈请长官决断。

长官县令复议后,如认为拟判夫失则决断,有疑惑则或亲审或责令相关承办官重审。

长官县令有判决权的,则依法判之,无判决权的,则依法断定,送上司复审。

这就是四等官制。

不仅仅是诉讼这块,其实整个县衙里所有的事务,都是按这个模式在处理。

也就是说分成四大部份,录事先受理并核对,然后转交给县尉,县尉处置,然后主簿要监督,县丞再审核,最后交到县令手上复议通过与否。

这是一个办公流程。

一令三佐中县令最大,但四者各有分工又相互合作,相互制约,在这种模式下,其实县令的权力是受到了很大的制约的。

一件事务处置,要一级一级处置并签署名字。

录事签署要加检请,县尉为谘,县丞和县令均为依判,最后还要通过主簿的最后一道勾检程序,没有勾检官的最后勾检,那么程序上来说就不合法。

这类似于朝廷的三省六部。

中书省决议,门下省审议,尚书省执行。

主簿不但勾检事务,还要监督官吏。

主官虽管着全县,可也受其它几位佐官的制约。

身为判官的杜如晦是负责两房三衙具体事务的人,他说要开除罗存孝,张仪臣也得给面子。

“送罗队头去郡兵营。”张仪臣最后也只能是叫了几个衙役把被鞭打受伤的罗存孝送去罗成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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