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消费类电子产品、同样能解决日后数字手机日益多样化多媒体功能处理的嵌入式微处理器,张恪是不会置之不理的。
当然,想一下子开发出具备完全知识产权的应用微处理器,难度极大,耗时、耗钱、耗人的程度将难以想象,毕竟锦湖这时候还不能将四百多名研发人员都投入到这枚微处理器的研发上――再说有些研发人员的专业也不对口,也帮不上什么忙。
作为橡树园嵌入式微处理器开发项目的组织人,韩格提出的方案,就是获得arm公司的授权,采用arm微处理器的构架来开发锦湖的微处理器。
arm公司是家主要出售微处理器设计技术授权的公司,作为知识产权供应商,本身不直接从事微处理器芯片的生产与销售,而是靠转让设计许可由获得授权公司生产各具特色的微处理器芯片。
世界各大半导体生产商包括大名鼎鼎的德仪都从arm购买其设计的arm微处理器,然后根据各自不同的应用领域,加入适当的外围电路,从而形成自己的微处理器芯片进入市场。
锦湖想开发消费类电子产品专用的、在多媒体领域有着卓越表现的微处理器,也可能采取这种模式,从arm公司获得技术授权,在arm微处理的构架基础上来开发自己的微处理器。
根据授权程度的不同,所要支付的授权费用差异极大,几十万美元到几百万美元都有,特别是涉及到大量架构修改的深度技术授权,费用就可能超过千万美元。当然,这种级别的授权,可供获得锦湖发展的余地也更大,最终开发出来的微处理器产品也会有更多锦湖自身的特性,避免低层次的同质化市场竞争,但是,同时对锦湖的技术力量要求也更高。
德仪在为消费类电子产品专门设计的几款微处理器也同样是在采用arm授权的微处理器构架基础上开发出来的。
德仪在这些方面积累的大量技术与经验,是锦湖极其渴望的。
张恪很期待这次的技术合作谈判能在这上面取得突破,可惜锦湖能依仗、让德仪羡慕的技术太有限了,锦湖这时候唯一能值得傲慢的也只有数字音乐播放方面的一系列芯片与产品专利技术。
根据“反垄断”国际公约的要求,专利权在任何国家都是禁止滥用的,有强制许可的约定,一项专利技术必须授权第三方的个人或机构使用,当初斯高柏将其第一代解码芯片授权德仪使用,东芝也将闪存的专利技术与三星共享。这种授权也不是免费的午餐,通常都是与对方互通有无、交换授权。
虽然在国内发展的厂商都视这种公约如无物,但是锦湖要参与全球竞争,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则。
锦湖在正式推出数字音乐播放器之前,除了技术、生产上的工作之外,其他需要做的准备工作还要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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